事项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》
办理对象及范围
居民
办理条件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》规定: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,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;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,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。
2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、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,应当申请换领新证;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,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,换发新证;领取新证时,必须交回原证。居民身份证丢失的,应当申请补领。
3、公民需申领、换领、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,应携带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,办理时提供本人近期符合二代证标准的彩色相片图像,换领证的带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。
4、公民在申领、换领、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期间,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,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。申领临时身份证的公民,应由县、市(区)公安局(分局)核验居民户口簿,交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两张,填写《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》后办理。
申办材料
办理程序
1、采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。
2、到派出所进行办理"二代证"登记。
办理时限
1、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公民申领、换领、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,交通不便的地区,办理时间可以适应延长,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。
2、办理快证,制证中心从收卡到制证,七个工作日完成。
3、办理临时身份证,应当在公民填写《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》后,经审核批准,当即办理。
收费标准
1、申领、换领二代证 20元/证
2、丢失、损坏补领二代证 40元/
3、临时身份证 10元/证
承办机构
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
办理时间地点邮编
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